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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放纵走私罪

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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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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