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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后,每年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仍然有人以身试法,如2016年12月,章某某等6人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某全国性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后章某某等6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此次两高对“情节严重”做出司法解释,把只要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一律归为“情节严重”,是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在这四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对照两高的《解释》,北京章某某等人组织作弊案,就须按“情节严重”追责,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最低只领刑1年8个月。
将考试作弊入刑并严厉打击,是依法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还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
近年来,教育部要求大学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严要求学生,一些大学开始集体退学不合格学生或清退超期研究生。但总体而言,因学业不合格而被退学、清退的学生比例还很低,不利于从源头切断“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利益链。
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via北京青年报)
积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有力的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作弊带来的“收益”,明确作弊的惩罚标准,减少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还能有力保障国家考试的秩序,提高人才选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