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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之私分罚没财物罪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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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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