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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罪构成要件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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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罪,是指明知是DP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DP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DP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DP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DP,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DP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DP。DP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的行为。

走私DP,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DP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DP与输出DP,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DP,以及直接向走私DP的犯罪人购买DP的,应视为走私DP。

贩卖DP,是指有偿转让DP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DP。有偿转让DP,即行为人将DP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DP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DP;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DP,则不构成贩卖DP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DP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DP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DP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DP。如果是无偿转让DP,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DP。DP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DP,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DP,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DP。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DP的,也应认定为贩卖DP。

运输DP,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DP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DP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DP,否则便是走私DP。运输DP具体表现为转移DP的所在地,如将DP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DP所在地却使DP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DP。例如,行为人先将DP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DP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DP。

制造DP,是指使用DP原植物而制作成DP。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DP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DP,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DP的精制,即去掉DP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DP或纯度更高的DP。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DP变为另一种DP。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DP变为另一种DP。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DP。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DP。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DP,由定为运输、贩卖DP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DP的,DP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DP的,DP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DP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DP罪的共犯论处。走私DP,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DP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未经处理的,DP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DP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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