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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之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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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电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按时投递而有意不投递或者不按时投递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邮件。这里的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申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交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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