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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串通投标罪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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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

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即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私下启标泄露、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招标实行差别对待、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投标者贿赂获密、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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