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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所依的当然应该是良法。何谓良法?首先内容上要具正义性,即法律必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基本精神,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其次形式上,良法必须具备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可行性、公开性等特点,否则,即使法律内容有正义性,也不能称为良法。
对照上述标准,现在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符合要求。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跨区买盐受罚”事件,就是此方面的一个新鲜案例。执法人员对餐馆老板处以罚款,所依据的是当地出台的盐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这样的法律,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在内容上不具有正义性,就不能说是良法。
还有一些法律法规难以实施,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本来,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孝道为传统的国度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那是太应该不过的事情,但若写到法律法规里就可能成问题。且不论有的子女确实是有心无力,就说那没有孝心的,有时间、有能力也不愿回家陪父母,怎么办?道德谴责可以,拿这样的法律法规治他的罪却很难,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常”字含混不清,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半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实施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出台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反而结果更糟,或是想实施无从着手,就可能导致一些人不把法律当回事,认为法律可守的守,不可守的则不守。显然,这种“选择性守法”不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养成。
四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未来我国将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努力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
同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符合人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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