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行政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