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2重庆法检《法基》热点预测。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备考之路漫漫,道阻且长。重庆省考即将来临,《法律基础知识》又是重庆法检招录考试中必不可少的科目。纵观历年法基考情,你会发现2019年以前法基考查的法律内容分布较为均匀,到了2020年,法基考情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今年又有哪些重要的考点呢?本文将从近三年的试题出发,分析考情,预测考点,力图让你一窥《法基》考试真面目!
一、法基考情
1.法基考查形式:客观题
2.法基考查内容:判断题(30分)/单选题(40分)/多选题(30分)
3.法基做题时间:60分钟/90题/100分
从近三年的法基试题可以看出,总体难度都不算很大,各板块占比有浮动。宪法、监察法以及经济法三大板块的比重有所下降。
对于一直坐拥半壁江山的民法刑法,更要加以重视。
2019年法基开始着眼于考查新法,考生须引起重视。比如2021年的《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刑诉解释》、2022年的《民事诉讼法》,必然是重中之重。
二、考点预测
以考情带考点,研试题知方向。根据近3年的数据及考情分析,2022年法基的重点考点预测来啦!
考点预测一:民事诉讼之审判组织
1.合议庭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独任审理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考点预测二:刑事诉讼之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不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3.审理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4.审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考点预测三:行政法之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限制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人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考点预测四:刑法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1)面临现实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防卫具有适时性;(3)防卫者具有对不正的防卫意识;(4)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5)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考点预测五:民法之法定继承
1.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继承的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考点预测六:公司法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的清算
(1)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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