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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不是药神”看法理情

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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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在34岁那年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而这种药的价格只要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陆勇后来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

审判过程: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1月,陆勇与一名印度人合作,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公司生产的“VEENAT100”等三种治疗白血病的药物。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这三种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2013年8月,陆勇在互联网上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使用了其中1张借记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根据我国刑法,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个罪名。

经调查,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买借记卡,并使用其中一张,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他的动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广大患者,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件背后的反思:

陆勇案的处理,就像电影《我不是药神》里反映的那样,一方面推动了我国医药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促进了我们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的转变。

过去在基层检察机关,部门执法人员办案,习惯于按法律条文办案,机械性执法,冷冰冰地执法,没有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办理陆勇的案件,促进了我们司法观念的转变,即要坚持高检院提出的“公正、文明、理性、平和执法”理念,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文司法,以人为本,保障人权。通过办案彰显公平正义,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