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想必同学们都有所耳闻。先简单了解下基本案情: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何杀了人还不负刑事责任,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还是同情弱者的正义感?都不是!其实此案依据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到此为止,不论你以前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到达何种境界,现在老师发个大招直接助力你领悟精髓。
所谓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简单的一个概念,其实掩藏着无数的坑。接下来老师带着你把坑填满。
坑一:正当防卫必须具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性。
坑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和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不适时哦)
坑三: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实施正当防卫的可以是第三人哦)
坑四: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坑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坑六:(坑二的补充)设立防卫装置是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时间条件,但只要满足以下两点:(1)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2)防卫手段不侵害其他法益。那么也构成正当防卫。
坑七:(坑四的补充)偶然防卫虽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坑八:(坑五的补充)特殊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光说不练假把式,我们来一道试题看看同学们能否安全的跳过上述八坑。
(例题)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走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去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拖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
D.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的答案为A。甲偷窃乙的东西,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使用暴力,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转化成抢劫罪,本案例乙发现钱包被盗,甲使用暴力,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所以甲由盗窃罪已经转换成抢劫罪,对于甲进行的不法侵害,乙这是进行正当的反击,不是事后防卫,排除D。乙将甲打死,看似是防卫过当,但是它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担刑事责任,所以排除BC。本题是正当防卫。故答案选择A。
看了以上的解析是不是发现,考试的重难点也不难,高频考点追根溯源,理解透彻后做题就能以不变应万变。
若你考编急不可耐,选我的车无需等待。